bitpie钱包app正版下载|虚拟币中国合法化

作者: bitpie钱包app正版下载
2024-03-10 20:31:32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_经济频道_央视网(cctv.com)

>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_经济频道_央视网(cctv.com)

经济

央视网

>

经济频道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来源: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原标题:

正在加载

  央视网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编辑:邢斯馨

责任编辑:刘亮

点击收起全文

返回央视网首页

返回经济频道

分享: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

返回顶部

最新推荐

加载更多

首页|全站地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版权所有

正在阅读: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分享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手机看

扫一扫 手机继续看

A-

A+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首页

党政

党网 ・ 时政

人事

反腐

理论

党史

党建

要闻

经济 ・ 科技

社会 ・ 法治

文旅 ・ 体育

健康 ・ 生活

国际

军事

港澳

台湾

教育

房产

科普

观点

人民网评

三评

人民财评

人民来论

人民访谈

互动

领导留言板

党建云

强国论坛

维权

可视化

视频

图片

图解

地方

雄安

举报专区多语言

|

合作网站

毛主席纪念堂

周恩来纪念网

邓小平纪念网

人大新闻网

工会新闻网

中国侨联

学习强国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中组部12380举报网

全国哲学社科工作办

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旗帜网

国家保密局

人事考试网

科普中国

知识产权

中国城市网

中国国家人文地理

登录

退出

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领导留言板

强国论坛

人民视频

人民智云

人民日报报系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国汽车报

中国能源报

健康时报

证券时报

国际金融报网

讽刺与幽默

中国城市报

新闻战线

人民论坛

环球人物

中国经济周刊

民生周刊

国家人文历史

人民周刊

旗下网站

国家重点实验室

环球网

海外网

人民图片

人民视觉

人民网研究院

人民网>>区块链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小字号

“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除了投资者群里都是“托” 团伙以虚拟货币诈骗上千万苏州警方破获特大盗窃虚拟货币案 涉案超2千万元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 云南普洱一干部被双开有效应对虚拟货币衍生风险(经济透视)宁夏警方查获“ARW”虚拟货币传销案互金协会提示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虚拟货币是超越金银的避险资产?假的!韩警方获取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资料 追踪“博士房”付费会员信息不让票子变“毛”:易纲道出货币“民生属性”虚拟货币再度被监管层围剿 非法交易为何难杜绝?

客户端下载

人民日报

人民网+

手机人民网

领导留言板

人民视频

人民智云

人民智作

热门排行

1首届中国电影周在澳大利亚霍巴特开幕2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英雄有用武之地,…3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4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5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6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发布一批干部任前公示7人民网评:把握大势,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8党史动漫《血与火:新中国是这样炼成的》…9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10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报社招聘

|

招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供稿服务

|

数据服务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信息保护

|

联系我们

服务邮箱:kf@people.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5363263    举报邮箱:jubao@people.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1-2006013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72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非经营性-2016-009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6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京网文[2020]5494-1075号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121号 | 京ICP证000006号 |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08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1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评论

分享

关注

微信微博快手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人民网,传播正能量

返回顶部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国际合作 > 世经动态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 打印 ]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附件:

排行榜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首页

党政

党网 ・ 时政

人事

反腐

理论

党史

党建

要闻

经济 ・ 科技

社会 ・ 法治

文旅 ・ 体育

健康 ・ 生活

国际

军事

港澳

台湾

教育

房产

科普

观点

人民网评

三评

人民财评

人民来论

人民访谈

互动

领导留言板

党建云

强国论坛

维权

可视化

视频

图片

图解

地方

雄安

举报专区多语言

|

合作网站

毛主席纪念堂

周恩来纪念网

邓小平纪念网

人大新闻网

工会新闻网

中国侨联

学习强国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中组部12380举报网

全国哲学社科工作办

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旗帜网

国家保密局

人事考试网

科普中国

知识产权

中国城市网

中国国家人文地理

登录

退出

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领导留言板

强国论坛

人民视频

人民智云

人民日报报系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国汽车报

中国能源报

健康时报

证券时报

国际金融报网

讽刺与幽默

中国城市报

新闻战线

人民论坛

环球人物

中国经济周刊

民生周刊

国家人文历史

人民周刊

旗下网站

国家重点实验室

环球网

海外网

人民图片

人民视觉

人民网研究院

人民网>>区块链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小字号

“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除了投资者群里都是“托” 团伙以虚拟货币诈骗上千万苏州警方破获特大盗窃虚拟货币案 涉案超2千万元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 云南普洱一干部被双开有效应对虚拟货币衍生风险(经济透视)宁夏警方查获“ARW”虚拟货币传销案互金协会提示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虚拟货币是超越金银的避险资产?假的!韩警方获取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资料 追踪“博士房”付费会员信息不让票子变“毛”:易纲道出货币“民生属性”虚拟货币再度被监管层围剿 非法交易为何难杜绝?

客户端下载

人民日报

人民网+

手机人民网

领导留言板

人民视频

人民智云

人民智作

热门排行

1首届中国电影周在澳大利亚霍巴特开幕2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英雄有用武之地,…3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4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5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6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发布一批干部任前公示7人民网评:把握大势,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8党史动漫《血与火:新中国是这样炼成的》…9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10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报社招聘

|

招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供稿服务

|

数据服务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信息保护

|

联系我们

服务邮箱:kf@people.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5363263    举报邮箱:jubao@people.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1-2006013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72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非经营性-2016-009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6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京网文[2020]5494-1075号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121号 | 京ICP证000006号 |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08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1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评论

分享

关注

微信微博快手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人民网,传播正能量

返回顶部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首页

|

|

|

EN

|

登录

个人中心

退出

|

邮箱

|

无障碍

EN

https://www.gov.cn/

首页 > 政策 >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 国务院部门文件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收藏

留言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回到顶部

登录

注册

×

×

×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郭亚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该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以往政策,精读《通知》,链法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内容,希望对读者们更好的理解政策有所帮助。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可见上一篇文章:重磅|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附全文及答记者问)o1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答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笔者将其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此前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o2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这次 《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是再次?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这次《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说的很明白。「一贯」是指监管政策从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针对「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这次的《通知》也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内容并非第一次提及,行业人尽皆知的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明确提及了上次内容。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这次《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这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国内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九四之后,交易所出海。但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面向国人提供服务,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管辖权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此外,《通知》同时强调了在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类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这一点并不意外,如果将经营交易所并向国人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三类行为的列举,是目前网络犯罪活动中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目前针对利用网络赌博犯罪、网络的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o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尤其关注这一点。《通知》发出后,不少行业朋友和人士,都在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们留言,询问还能炒币吗?炒币是非法的吗?《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何为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共有四处使用了公序良俗:(1)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第10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合同无效。这次《通知》中,对于相关行为认定无效的路径为「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人依据委托协议的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任何评价。合同无效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所托付之财产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币是非法的吗?如前文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联系上文《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的表述,明确指向的是「背俗无效规则」。而非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法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大家口中所说的「炒币」,并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非法。当炒币行为,且某种特定的炒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才会被认为无效。即便无效,《通知》也并未指出炒币是违法的。如何理解风险自担?我们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曾对自行承担损失有过明确的解读。风险自担不是指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指三不管!风险自担意味着损失自担。而这里损失自担,应参照如下内容: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在立案后五年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由于该案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案件追缴的资金要完成清退,即平台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根据公开的信息有人统计过,清退的资金比例在40%-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你投入了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比例较高的情况),这部分属于清退资金。而未得到清退的50万-60万,这部分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及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o5 最高院、最高检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这次《通知》的发布主体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这其实并不意外,毕竟两高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在这里是应有之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此外,两高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有必要以理性的眼光看待这次《通知》,明确其中重点及指向性。这次《通知》打击的是「交易炒作」,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保护的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挖矿」一文中曾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厉监管的态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长久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臻成熟。监管的重点都在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并普遍遵循着“监管强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呈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监管逻辑。当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币等成熟案例,但其中充斥更多的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反观市场,越来越多的对区块链所知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参与了进来。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加以诸多限定,不纵容投资者过度的“热情”,坚决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指向的都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要风险自担。「明确」和「一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姑息。《通知》中列举的予以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用现有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进行评价,可以预见的是,上述业务活动会成为监管接下来的重点关注对象。政策的落脚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给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滋生在市场的花样繁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对标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其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布于 2021-09-25 14:44虚拟货币​赞同 114​​2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首页

党政

党网 ・ 时政

人事

反腐

理论

党史

党建

要闻

经济 ・ 科技

社会 ・ 法治

文旅 ・ 体育

健康 ・ 生活

国际

军事

港澳

台湾

教育

房产

科普

观点

人民网评

三评

人民财评

人民来论

人民访谈

互动

领导留言板

党建云

强国论坛

维权

可视化

视频

图片

图解

地方

雄安

举报专区多语言

|

合作网站

毛主席纪念堂

周恩来纪念网

邓小平纪念网

人大新闻网

工会新闻网

中国侨联

学习强国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中组部12380举报网

全国哲学社科工作办

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旗帜网

国家保密局

人事考试网

科普中国

知识产权

中国城市网

中国国家人文地理

登录

退出

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领导留言板

强国论坛

人民视频

人民智云

人民日报报系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国汽车报

中国能源报

健康时报

证券时报

国际金融报网

讽刺与幽默

中国城市报

新闻战线

人民论坛

环球人物

中国经济周刊

民生周刊

国家人文历史

人民周刊

旗下网站

国家重点实验室

环球网

海外网

人民图片

人民视觉

人民网研究院

人民网>>区块链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小字号

“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除了投资者群里都是“托” 团伙以虚拟货币诈骗上千万苏州警方破获特大盗窃虚拟货币案 涉案超2千万元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 云南普洱一干部被双开有效应对虚拟货币衍生风险(经济透视)宁夏警方查获“ARW”虚拟货币传销案互金协会提示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虚拟货币是超越金银的避险资产?假的!韩警方获取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资料 追踪“博士房”付费会员信息不让票子变“毛”:易纲道出货币“民生属性”虚拟货币再度被监管层围剿 非法交易为何难杜绝?

客户端下载

人民日报

人民网+

手机人民网

领导留言板

人民视频

人民智云

人民智作

热门排行

1首届中国电影周在澳大利亚霍巴特开幕2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英雄有用武之地,…3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4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5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6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发布一批干部任前公示7人民网评:把握大势,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8党史动漫《血与火:新中国是这样炼成的》…9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10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报社招聘

|

招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供稿服务

|

数据服务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信息保护

|

联系我们

服务邮箱:kf@people.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5363263    举报邮箱:jubao@people.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1-2006013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72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非经营性-2016-009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6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京网文[2020]5494-1075号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121号 | 京ICP证000006号 |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08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1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评论

分享

关注

微信微博快手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人民网,传播正能量

返回顶部

深度剖析中国为什么限制虚拟货币? - 知乎

深度剖析中国为什么限制虚拟货币? - 知乎首发于宏宸环企离岸公司注册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深度剖析中国为什么限制虚拟货币?宏宸环企管理咨询“十一”前夕,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被市场认为国内对虚拟货币产业链雷霆整肃的又一里程碑。那么,为什么国家会如此大力度打击虚拟货币呢?半年数百亿未受监管资金出境,虽然国家对虚拟货币渐成围剿之势,但监测和干预此类绕道传统金融体系的新型支付工具仍存较大挑战。监管对虚拟货币的整顿由来已久,自2017年以来,相关表态和措施持续出台。在近期的第十届支付清算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温信祥在演讲时首次明确提出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带来的主要三项挑战——脱离支付体系封闭运行、分流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被用于非法行动。上述“三宗罪”可以一窥监管大力整顿虚拟货币炒作与交易的部分动因。虚拟货币是如何绕道传统金融体系侵蚀跨境支付业务的?其如何通过隐秘的资金路径参与非法行动?需要看到,目前监管主要着眼于“虚拟货币”与传统金融体系的连接环节,采用“断支付”等措施,但如何进行监测、干预、阻止、惩治,还需要法律依据和技术手段的创新应用。虚拟货币具有三大非法应用场景。其一是跨境支付,为跨境结算、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途径;其二是跑分洗钱,比传统跑分更难追踪;其三是偷税漏税,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税务机关很难稽查。虚拟货币应用场景1:因开设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被警方侦查立案后,陈某波2018年出逃澳大利亚。此后,其授意尚在国内的妻子陈某枝变卖以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将数十万元赃款转移到境外供其使用。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披露了多起典型洗钱案例。但在上述由上海浦东公安部门破获侦办的案件中,警方最初并不掌握陈某枝如何把大额资金转给在逃海外的丈夫。从银行交易记录看,陈某枝只是汇了几十万元给两位陌生人,与其丈夫并无直接资金往来,洗钱的资金链中断了。此后,人民银行指导商业银行反洗钱部门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经过审讯后,陈某枝交代是通过转账给两位比特币矿工,矿工再将比特币秘钥提供给其丈夫,将赃款转移到了境外。公安机关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者的联络信息和资金流向数据等,最终实现了对其定罪。事实上,在此次“924”监管再升级之前,自2017年以来,在持续监管整肃下,原先在国内活跃的众多虚拟货币交易所纷纷远走境外,将交易所服务器迁址到直布罗陀等监管较为宽松的国家和地区。但仅凭此,并不能彻底阻击虚拟货币市场运行和未受监管资金的流出。区块链安全服务公司杭州派盾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盾科技”)发布的《数字货币反洗钱暨 DeFi 行业安全报告(2021年上半年)》显示,2021年上半年,以虚拟货币形式从国内交易所(用户主要分布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四家交易所)流出至国外交易所未受监管出境的资金规模达到283亿美元,是2020年全年流出的资金总量1.6 倍。2021年5月至6月,由于国内政策在挖矿、交易上加强监管力度,未受监管的虚拟货币流出资金量下降了近40%。需要看到的是,目前炒作虚拟货币的方式已在悄然转移。随着近年来监管升级,目前国内个人和机构进行的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方式,比较常见的方式一类是是投资者之间的场外交易,类似于线下的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类是以境外资金账户、在境外交易平台进行的离岸交易。一方面是源自挖矿等高耗能行业背离低碳目标。另一方面则是伴随资金流出汹涌的同时,虚拟货币被频繁用于洗钱、诈骗、赌博等非法交易之中,其资金路径隐秘性更强而难以监管。近年来虚拟货币非法交易的结构日益复杂,特点是拉长整个交易的链条进而提高整个洗钱环节的复杂性。这类案件的侦查取证难点在于:一是犯罪团伙利用多个虚假身份开设交易所账户,使KYC认证信息失效,难以锁定真实嫌疑人;二是通过比较复杂的拆分、转移、归置,将一些主观上没有洗钱意图的用户和OTC(场外交易)卷入网络;三是中间的核心环节往往由境外的犯罪控制,为闭环整个非法交易的链条制造困难。今年上半年河南侦破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赌资的案件,该案涉案金额高达51亿元。央行在现场调研时发现,转移资金链路具有“钱币分离”和“先钱后币”特点——通过多个参与主体、多次资金流转,设计了颇为复杂的资金链路。“其中,有团伙专门承担类中央对手方(CCP)角色,对接赌博平台与币圈群体;有犯罪团伙与币圈提供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钱币对付机制,并在内部形成‘大户—散户’的双层结构。虚拟货币的钱币对付机制、交易信任机制、币圈双层结构等特点。”。虽然上述案件尚未被相关部门详细公开,但通过“跑分”形式转移赌资或实施诈骗的套路却并不陌生。而借助虚拟货币通道,资金的转移更加复杂且高速。派盾科技在对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诈骗的“杀猪盘”案件进行技术分析时发现,在诱骗被害人将虚拟货币充值到虚假平台或地址后,资金从归集地址进入诈骗分子钱包后随即产生了多次转移和混淆,诈骗平台的充币地址和243个交易所地址产生了交互,受害人的虚拟货币迅速通过洗钱团伙处理或者流入境外去中心化交易所。虚拟货币的交易之所以难监测难干预,是由于其脱离了现有的监管体系。银行和支付机构仅靠内部交易系统监控可疑资金、账户,无法解决跨行、跨平台甚至跨国的交易跟踪问题。据记者采访了解,目前,支付宝、微信支付对待此类大多以黑名单性质进行管理,对重点网站和账户建立巡查制度,一经发现立即封堵;通过加强支付交易环节风险监测,部署风险算法模型,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对嫌疑付款方风险提醒、收款方进行限权。国内的金融机构基本也只能从可疑交易的维度来进行约束。专家告诉记者:国内银行机构的反洗钱交易监测系统并不是专门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监测而设置。目前,各金融机构都充分重视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洗钱风险,但由于洗钱手法众多,通过虚拟币交易洗钱的规模在整个洗钱行为中所占的份额可谓沧海一粟。发布于 2021-10-17 16:58虚拟货币货币货币经济学​赞同 4​​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宏宸环企离岸公司注册离岸公司注册、开户、年审、做账报税等商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首页

|

|

|

EN

|

登录

个人中心

退出

|

邮箱

|

无障碍

EN

https://www.gov.cn/

首页 > 政策 >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 国务院部门文件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收藏

留言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回到顶部

登录

注册

×

×

×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委属单位话发改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

[ 打印 ]

  “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作者: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单志广、何亦凡。来源:人民网)

附件:

排行榜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_经济频道_央视网(cctv.com)

>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_经济频道_央视网(cctv.com)

经济

央视网

>

经济频道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来源: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原标题:

正在加载

  央视网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编辑:邢斯馨

责任编辑:刘亮

点击收起全文

返回央视网首页

返回经济频道

分享: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

返回顶部

最新推荐

加载更多

首页|全站地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版权所有

正在阅读: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分享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手机看

扫一扫 手机继续看

A-

A+

一文读懂丨中国虚拟货币监管简史 - 知乎

一文读懂丨中国虚拟货币监管简史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一文读懂丨中国虚拟货币监管简史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主任中国需要Web3.0,Web3.0的发展也需要中国。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对于虚拟货币的发展,采取的是不同的路径。中国内地主要从区块链(币链分离)、元宇宙角度入手发展互联网经济延伸出来的数字经济,而中国香港则从虚拟货币角度入手发展传统金融体系延伸出来的数字经济。本篇文章我们以极简解读的方式,为大家梳理中国内地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历程,希望有助各位Web3.0创业者的合规发展。一、比特币时代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89 通知”)2013 年 12 月 3 日,因当时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故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 [2013] 289 号),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核心内容:(1)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自比特币进入监管视野开始,我国就采取了相对谨慎的监管态度,首先直接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可以说是国内对虚拟货币监管的基本原则,一直延续至今。在司法实践层面上,法院判决较多地认可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并以虚拟商品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二、ICO 时代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九四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因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故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共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核心内容:(1)将 ICO 定义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明确了代币的非货币属性,并禁止各类代币交易所的兑换、买卖、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2)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包括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4)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同时,2017 年 9 月 13 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明确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之后,各个监管部门也从各自的监管范围内进一步警惕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这也将大部分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相关项目驱逐到了海外。在这个时期,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并不妨碍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商品,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按照“风险自负”这一原则进行裁判: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事人非法从事民事活动,并据此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虽然九四公告并未禁止自然人进行虚拟货币买卖和投资的行为,但是由于九四公告将 ICO 定义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所以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考量,法院否定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的裁判开始增多。三、Crypto 时代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 通知”)2021 年 9 月 15 日,因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故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 [2021] 237 号),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核心要点:(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以虚拟货币为中心所衍生的一切活动(可以说是一切为虚拟货币定价,并提供流通的业务,提到的大部分业务属于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我国境内一律受到严格禁止,甚至涉嫌刑事犯罪。(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这条规定首次对境外交易所的国内业务进行了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定性。可以根据我国刑事管辖权的原则,分三块进行理解。首先,对于境外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由于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金融犯罪。其次,对于为境外交易所的境内服务商(如第三方技术外包、媒体公关、银行结算),由于服务对象的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故服务商可能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或单独的帮信罪等。最后,如果境外交易所在我国领域外通过互联网向对我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服务,并采取相应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仍然要受到我国法律约束。更进一步讲,如果境外交易所的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只要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所在地为中国 ,我国司法机关就有域外管辖权。(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条规定的出现,对后续有关虚拟货币的民事司法审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类案件中,多以委托购买、委托投资产生的纠纷。法院在认定涉案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基础上,如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结合我国《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监管总结通过上述整理分析,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严格的监管逻辑在于,出于国家金融稳定角度,切断所有虚拟货币与法币(主要是人民币)的流通,明确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这里就包括虚拟货币的发行(ICO)、交易(法币兑换、币币兑换)这两个虚拟货币交易所重要的业务。在此基础上,在刑事层面打击因虚拟货币的属性带来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洗钱等犯罪,在民事层面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1)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3)并未对持有虚拟货币行为本身加以界定,即持有虚拟货币仍属于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Will Liao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国际商法硕士,曾供职于国内头部律所,从事境内外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协助金融机构于香港,新加坡,伦敦发行数十亿美元债券工具,并深度参与企业 IPO,兼并收购事宜。发布于 2023-06-01 14:12・IP 属地日本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国际合作 > 世经动态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 打印 ]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附件:

排行榜

央财邓建鹏:中国虚拟货币监管“一刀切”的合法合理性思考 应该如何优化_手机新浪网

央财邓建鹏:中国虚拟货币监管“一刀切”的合法合理性思考 应该如何优化_手机新浪网

新浪财经

央财邓建鹏:中国虚拟货币监管“一刀切”的合法合理性思考 应该如何优化

市场资讯

2022.06.2810:08

关注

作者 | 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邓建鹏,马文洁.虚拟货币整治的法治思考与优化进路——兼论对金融科技的“禁令型”监管.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1(3):86-97.

金融科技(FinTech)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旨在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金融科技领域颠覆性创新与系统性风险并存,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其中,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在金融科技领域深受关注。各国围绕虚拟货币乃至金融科技领域的制度竞争越发凸显。2022年3月9日,美国公布《数字资产行政命令》。2022年4月4日,英国财政部经济部长约翰·格兰(John Glen)在金融科技周的创新金融全球峰会上发表演讲,表示会对加密资产市场给予充分的政策和法律支持英美两国的最新监管动态反映出,世界经济体大国希望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在虚拟货币全球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发挥政策与制度优势,提升我国在区块链金融乃至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极具紧迫性和必要性。

自2013年起,我国不断强化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力度。2021年9月,10部门联合出台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全面禁令”,监管强度达到顶峰。《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指出,“虚拟货币交易领域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已转入常态化监管”。该领域的监管政策具有怎样的特征?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与规范要求?在“禁令型”监管盛行的当下,虚拟货币、区块链金融乃至金融科技领域应如何转变监管理念?如何优化监管路径?上述问题不仅关乎我国虚拟货币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关乎对金融科技“禁令型”监管的普遍性思考。本文以我国虚拟货币的整治工作为切入点,拟对该领域的监管模式和实际效应进行分析,指出目前“禁令型”监管可能存在的法治问题,并提出优化建议。

一、虚拟货币的风险与中国的监管实践

金融科技的本质在于用技术改进金融,要探究金融科技的治理路径,需要理解金融科技的运行机制,厘清虚拟货币及区块链技术的内在逻辑关联,清楚虚拟货币所具有的创新与风险,探讨中国在虚拟货币领域实施的监管实践及其监管逻辑与特征。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与风险

目前,国际上尚未对虚拟货币形成统一的概念共识。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常与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ies)、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ies)、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及代币(token)等概念发生混用。虽然不同国际组织、各国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界定有所区分,但多强调其非法定货币的属性,是一种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如区块链)实现生成与权益记录,能够在特定社群中被接受与使用的数字化表现形式。2021年9月15日,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下文简称《2021年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

虚拟货币缺乏主权国家信用支撑却能风靡全球,源于一定的技术支撑与经济逻辑。比特币是虚拟货币的最重要代表,无须政府或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介入即可实现“点对点”(P2P)支付。后续随着技术升级与产业发展,虚拟货币的商业生态从最初的支付领域扩展至投融资领域。首次代币发行(ICO)成为新的资本募集方式,投资者通过向项目发起人支付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虚拟货币,获得项目发起人销售的代币,虚拟货币已经从比特币的“一枝独秀”演变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集合体,由此带来3种风险与监管挑战:(1)虚拟货币挑战法定货币制度。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客观上绕开现有法币制度和银行系统,试图建立一个全新的货币和支付体系,可能会对中央银行的功能造成潜在威胁,挑战基于国家主权信用的法币制度。(2)虚拟货币可能会被用作违法犯罪的工具。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跨境性致使监管与追踪困难,容易被腐败、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利用。无监管、无约束的首次代币发行容易异化为骗子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3)虚拟货币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与金融监管体系的“中心化”格局截然对立,监管难以通过传统金融中介作为“抓手”控制风险。同时,虚拟货币市场投机性强,波动较大,可能会波及金融稳定与社会稳定。

(二)对监管政策的梳理

我国紧密关注虚拟货币的发展,接连发布风险提示与监管规则。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下文简称《2013年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2017年9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文简称《2017年公告》)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51次会议,提出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后续监管政策快速贯彻落实了上述会议精神。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2021年通知》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要求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的监管。

这些监管规则传递出我国对虚拟货币风险的警惕态度。为应对虚拟货币各阶段的突出风险,监管部门从简单风险提示,逐步加强到禁止代币发行融资,直至全面禁止相关业务,整治工作体现出“禁令型”监管的特征。不可否认,这种监管逻辑有其成功一面:行政规范性文件构建起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基本框架,为“依法行政”提供基础。尽管“全面禁令”可以断然终止非法活动,立竿见影地处置风险,然而当下盛行的“禁令型”监管却容易在监管文件合法性、监管方式合理性、监管理念的平衡等方面存在问题,或有违法治精神,面临监管失灵的风险,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对“禁令型”监管政策的法治思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受到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明确,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因此,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理应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由法治引领,靠法治保障。鉴于虚拟货币交易领域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当下有必要从法治视角对该领域的监管政策进行全面检视与理性反思。

(一)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视

我国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主要由多部门联合印发的《2013年通知》《2017年公告》《2021年通知》等文件推动。法规性文件一般因其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依据不同而区分效力等级。从制定主体来看,《2013年通知》《2017年公告》《2021年通知》均为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部委(部门)联合制定发布,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的法律效力只可能为“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下文简称“规范性文件”),这二者可从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等方面进行区分。在法律效力上,我们倾向于将上述法规性文件认定为“规范性文件”,因为这些文件的立法程序较为简单,没有载明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即实施,而非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等等,不满足《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对于规章制定的高标准要求。

在法治视野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遵循行政法定原则,以“依据原则”和“不抵触原则”作为形式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前者要求下位法的制定必须要有上位法的依据;后者要求下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或原则相抵触,否则将构成下位规则的违法,并导致其无效的后果。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0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不得自我赋权,不得减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增加其义务。作为法律效力更低的规范性文件,更没有权限直接创设性地作出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否则规范性文件在自身合法性上就存在巨大问题。然而,虚拟货币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存在一定障碍,在形式合法性上存在瑕疵。

《2017年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认为其“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有研究者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法》禁止任何主体印制和发售代币票券,我国监管者认为绝大多数加密资产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而予以禁止,这种监管立场混淆了代币票券与支付工具、证券等金融商品与服务的概念。代币票券相关规范与概念虽然能够为虚拟货币的定性提供一定支撑,但其本身存在概念不清、规范等级低、制度逻辑不严密等问题,以此为由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非法”或显草率。另外,从《2017年公告》对于代币发行融资“非法性”的论证不难看出,代币发行融资容易涉嫌“非法集资”,也是其被予以禁止的一大主因。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具有较强的集资色彩,但并非所有类型的虚拟货币均涉及非法集资这一问题。首次代币发行(ICO)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实践中亦存在“合法”的首次代币发行类型。例如,一个区块链创业项目向少数特定机构或个人融资,该机构或个人仅提供虚拟货币给项目方作为投资,则其与传统的私募形式近似,难以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分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两者之间的法律界限并不清晰,需要个案进行充分认定。《2017年公告》将所有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直接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使部分“合法”形式的代币发行融资纳入禁止之列,这相当于为相对人创设新义务,涉嫌对公民权利不当减损,文件的合法性值得斟酌。

与之相似,《2021年通知》认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论证逻辑,几乎与《2017年公告》如出一辙。《2021年通知》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划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概念范围,并指出虚拟货币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应“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2021年通知》将行政禁令范围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扩大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实践中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纷繁复杂,规范性文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一刀切”的非法定性与取缔规定,实际为市场主体设定了行为禁令,部分“合法”行为因此被纳入禁止之列,引发合法性争议与隐忧。

(二)对监管失灵与政策合理性的追问

除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视以外,也有必要结合规制目标以及规制手段对整治工作的监管质效进行反思。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是虚拟货币整治工作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2013年通知》的监管目标包括“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2017年公告》指出,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然而,这些监管政策并未彻底解决境内的“炒币热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实施监管或监督的“抓手”与主动权,由此引发对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效性的质疑和监管失灵的诘问。

2017年上半年,首次代币发行项目大多异化为骗子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在监管部门看来,借助虚拟交易平台开展的“炒币”活动纯属投机行为,集聚了较高金融风险,进而危及金融稳定。因此《2017年公告》采取了禁止任何发行融资活动、清退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等一系列措施,试图阻止投资者深陷首次代币发行的魔爪。从理论上讲,自此境内不存在任何“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投资者亦不能在境内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而实际上,单一国家很难阻断境外以电子手段向境内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因为虚拟货币具有跨国运行的天然倾向。我国虽有取缔虚拟货币的政策导向,但客观上却无法免于国际市场对国内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2017年公告》所引发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出海”,客观上却加大了我国的监管难度。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交易数据、法人主体与服务器等多数部署在海外,违法者往往试图通过境外公司的外壳转嫁责任,或通过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逃避中国司法机关的制裁。我国司法机关因为难以获得境外交易所的协助,故而造成取证难度大、资金走向查不清、虚拟货币执行困难等问题,例如在案涉虚拟货币纠纷发生后,大量的证据存储于境外平台服务器,我国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中难以调取服务器中的数据,造成关键证据的缺失,进而妨碍涉案金额的确定和追赃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最终加剧我国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难的问题。针对境内投资者不断涌现的“炒币热潮”,《2021年公告》强调,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因为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都远离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畴,在此意义上,新规暂时的震慑作用或许强于未来的实际效能。

日趋严格的监管措施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上的有效性不足,同时也给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与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鉴于《2013年通知》对比特币的“虚拟商品”的模糊定性及早期政策对该业务的“法无禁止”,不少投资者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2017年公告》发布后,虚拟货币在中国被禁止交易的相关解读盛行一时规范性文件对虚拟货币的“负面评价”和从严打击的政策态势,引发全社会对虚拟货币产生“客体非法性”的担忧。有法院在援引规范性文件后认为,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相关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比特币乃是不合法的物,其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所造成的后果风险自担;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否认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可兑换性,从而造成实践中虚拟货币投资者不受法律保护或法律保护不足的困境。“全面禁令”在限制私主体权利的同时,也给公权力机关行使职能带来政策障碍。虚拟货币的扣押、执行、变现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的固有难题,为推进诉讼进程与纠纷化解、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救济,公权力机关不能回避虚拟货币的处置问题,例如被誉为“币圈第一资金盘”的“钱包+”(Plus Token)重大网络传销案的裁判文书显示,被告陈波向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陈波退回部分款项,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这种“委托处理”的处置方式在当年现实可行,但在《2021年通知》出台后却面临着合法性的诘问,因为《2021年通知》意味着“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新规不仅约束个人,也约束国家机关,这是否就意味着公安、司法等公权力机关自此不能自行或委托其他主体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了呢?裁判以法币替代虚拟货币的返还,又是否涉及“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行为禁区呢?上述问题给国家机关日后在虚拟货币处置、相关案件裁判与执行带来政策障碍。

(三)对金融监管价值失衡的思索

金融科技兼具创新价值与潜在风险,《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要“平衡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协调好包容与审慎的关系”,但实践中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与整治行动更强调安全与稳定。近年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日趋严格,安全与发展在虚拟货币领域出现了较大失衡,特别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金融创新遭到抑制,或有碍区块链的产业发展。

我国对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采取了不同的监管立场:一方面,我国对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区块链被列为“十四五”七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之一,希冀为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我国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通知》的规制目标包括“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17年公告》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021年通知》则强调“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风险防范的大基调下,我国公法领域对虚拟货币业务采取了“一刀切”否定式的监管架构,使虚拟货币在公法定性上趋向于事实上的“违禁品”,不受监管机构的正面认可。这两方面的法律政策合力,实质上是在推动“无币区块链”的发展。然而,“无币区块链”的政策导向与区块链产业蓬勃发展之间存在逻辑矛盾。根据区块链技术内部结构的不同,可区分为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3种类型。其中,公有链必须依赖共识机制及代币(或通证,即token)经济激励,使缺乏信任基础的参与者由于经济利益产生关联与协作。在区块链生态系统中,通证可以作为通行证、激励、权益证明、价值储存的媒介以及支付清算的手段;没有通证的区块链,很难调动起没有利益关系、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大众参与到区块链行业生态系统中来。因此,我国政策推行的“无币区块链”愿景仅在联盟链与私有链中存在可能,无法推动面向公众的公有链的有效发展。公有链是区块链顶尖技术研发的主流,但以代币发行和交易为主要功能的公有链在我国面临合法性困境。

“禁令型”政策可以暂时处置风险,但是从长远来看却有可能扼杀金融创新。以2017年火热的首次代币发行(ICO)为例,首次代币发行在我国兴起源于对普惠金融和中小微创新企业融资的内生需求。我国以中小个人投资者为主的金融市场,缺乏提供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合适的低门槛投资渠道,致使普通大众难以享受金融投资带来的诸多福利。首次代币发行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体现出传统金融升级换代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内生需求当下如若不彻底化解高昂融资成本与弱势融资主体资金需求间的矛盾,即使首次代币发行被“扼杀”,各类规避监管“非法”兴起的融资新业态仍会不断衍生。与此同时,不加区分的全面禁令抑制了新兴业态的合规化转型,甚至迫使部分金融科技的从业者由“主动寻求监管”转向“地下”或“出海”发展,从而加剧监管的难度。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优化进路

目前,关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范式,在效力、体系和“禁止性”路径方面存在较大争议针对“禁令型”监管所衍生出的突出问题,监管有必要做适应性调整。在虚拟货币乃至金融科技的治理中,首先应明确金融监管多元价值目标,以此贯穿宏观政策导向与具体制度安排。其次,一方面通过新规弥补监管空白,但规则制定应遵循行政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将新兴业务通过“穿透式”方法,分类纳入既有规则。最后,新兴领域新规频发、规则调整成为常态,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信赖利益的法治保障。

(一)金融监管多元价值的平衡

金融科技的制度安排和风险规制策略,蕴含着监管者对于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的价值选择。“禁令型”监管源于规制主体对金融风险的深切忧虑和对金融安全的极致追求。“金融安全”的价值追求是政策制定的基点,甚至成为监管目标的“唯一导向”,但金融安全并不等同于一味地禁止,还需要考虑新技术的创新价值、产业自身的升级发展,因为从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防范的历史经验来看,“创新→风险→监管→再创新”是一个动态过程,金融创新仍是规避或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主要途径。在此意义上,创新发展本身也关乎安全问题,二者相辅相成。鉴于当下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在我国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所以研究者担忧,基于浓厚父爱主义情结的严格禁止为了追求金融稳定的单一价值而放弃金融创新,可能会由此导致我国错失区块链金融发展的契机。

在金融科技全球化的背景下,主要经济体大国或主动参与,或被迫卷入金融科技的竞争,因而单一国家的禁令通常无法彻底根除金融科技的“外源”风险,国家间围绕法律和政策制度展开的制度竞争也更加激烈。一国良好的监管新政与有效实践,不仅能充分激发国内金融科技创新,使该国金融科技与应用走在世界前列,与此同时,新兴领域常因缺乏国际既定规范,从而成为一国“输出”行业标准与价值观念、争取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良机,例如美国白宫官网发布《数字资产行政命令》,强调将在数字资产创新和治理中继续发挥领导作用,体现出美国政府对这一新兴领域的重视程度。美国政府首先将保护美国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的政策目标放在首位,然后强调维护美国和全球金融稳定,降低非法金融和国家安全风险,引领创新,强化美国在全球金融体系、技术和经济竞争力方面的领导地位,促进普惠金融等主要政策目标与行动计划。良好制度是一国的核心竞争优势,而制度竞争则是国家间的根本竞争,所以我国应该对世界经济体大国的监管新政予以密切关注。有研究者指出,数字货币改变了货币发行的主体和信用方式,启发我们对货币法偿性制度进行反思,迫使以传统实物货币为基础的旧有金融监管措施和货币政策措施发生新的变化。我国应以此作为思考既有制度的历史局限与现实转向的基点,强化对于“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关系的整体把握,不能简单地将“虚拟货币”作为金融风险之源。在政策目标与制度设计方面,应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强化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从当前政策导向来看,我国在短期内将对虚拟货币保持强有力的风险防控取向,但仍有必要进行持续观察与研判,保留在未来采取扶持或限制政策的余地,以免错失区块链技术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契机。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提升

“禁令型”监管多涉及对市场业务的限制或禁止,这种“禁令”常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载体”。背后原因在于,金融科技行业快速分化组合,与法律稳定性、滞后性之间存在着矛盾。为缓和二者冲突,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先于正式立法,在补齐法律规范短板等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相对随意,缺少必要的立法程序的约束,缺乏市场主体参与的民主协商,因而容易出现内容不适当、任意克减公民或企业权利、增加公民或企业义务等严重失范的问题。

我国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依靠公法领域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并在近些年直接影响着司法裁判,但文件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却不容小觑。我国虚拟货币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仅笼统罗列上位法名称,就认定相关业务涉嫌非法活动,使得“非法性”的认定流于形式,缺乏清晰的论证说理,同时,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上位法规范虽然能为虚拟货币的定性提供一定支撑,但却容易异化为认定虚拟货币非法的“兜底条款”。上述规则即使符合“依据原则”的形式合法性要求,却难逃实质合法性的深入追问,甚至会加深业界、学界对虚拟货币本质的误解。

对金融科技业务的限制与禁止,理应全面纳入行政法定原则的射程以确保文件自身的合法有效。规范性文件实质是对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或者细化,应当对上位法创设并授予职权的事项进行具体化的论证,其原因在于,上位法规范与相关概念虽然能够为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监管提供依据,但这种“概括授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尤其当新业务可能被定性为“非法”而“带有取缔性目的”时,规范性文件常常会在事实层面规定乃至设定禁令,对公民财产权益和行为自由带来极大限制,因此更需要经过合法准确的行政调查程序,提供较为充分的论证说理。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指出,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虚拟货币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限制私人权利和自由、增设私人义务的情形,与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紧密相关,但在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制发程序上存在瑕疵,这种“禁令型”监管政策更多体现的是政府自上而下的管制思路。基于金融科技的技术特征,自上而下的监管不会产生最强大的稳定市场,区块链有效监管市场需要律师、企业、程序员和立法者之间的协商,创建合法、合规区块链市场的监管战略。在制度决策中,唯有遵循“法治与正当程序”原则和“民主与多元共治”原则,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多方参与和深度互动,构筑决策者、行动者与政策对象之间的协商民主政策共同体,才能形成符合区块链发展规律的治理机制和模式,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基础。

(三)“穿透式”分类监管的探索

在“禁令型”监管下,“一禁了之”的政策性叫停难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诘问,继而引发如何设立监管规则并实现有效监管的问题。我国监管未对代币类型进行有效区分,而是采取了“虚拟货币”这个笼统定义。换言之,我国金融监管视野下的“虚拟货币”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集合体,既包含没有任何技术支撑、沦为欺诈工具的“空气币”,也包含比特币、以太坊等原生代币以及稳定币等具有特定价值支撑的类型。不同代币具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和风险表现,需要监管者予以区别对待。

《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强调:“针对专项技术的本质特征和风险特性,提出专业性、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制定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细度和匹配度。”《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要求:“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功能在于“事实发现”,监管者识别隐藏在形式背后的实质交易,再借助恰当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手段实现对金融交易关系的深度和有效调整。从国际视野观之,欧美、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虚拟货币及其相关服务,而是识别业务本质属性,将相关发行与交易活动纳入既有监管规则。例如,英国通过出台监管指南,将虚拟货币基本分为支付型代币、证券型代币以及实用型代币,并分别予以规制。然而,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实践来看,穿透式监管在具体落实时仍面临障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通常采取的策略是“谁审批谁负责”,主要监管主体为发牌机构。虚拟货币的本质和法律属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理解不同,在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难以清晰划定负责审批的监管机关。于是,我国试图通过多部门的“联合封杀”,绕过对虚拟货币本身及业务活动的定性难题,不过,这种监管模式仍然较为粗糙,尚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也不符合差异化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正研究对比特币、稳定币的监管规则。加密货币资产本身不是货币,而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资。任何稳定币如果希望成为得到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就必须要接受像银行或准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的严格监管。上述发言传达出两条关键信息:一是我国公法层面对于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进行否定,并非就此否定虚拟货币本身的财产价值,当下对于虚拟货币“客体非法性”并“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实乃误读;二是“全面禁令”只是一时的观望态度,我国监管层已经关注到稳定币的发展,思考在一定范围内承认稳定币的合法性,予以常态化监管的应对方案。

未来,我国可探索对虚拟货币乃至整个公有链业务的精细化监管,以穿透式监管识别新兴业务的本质属性,努力在现行制度下搭建分类监管的政策框架。以稳定币的功能监管为例,稳定币可进一步区分为抵押型稳定币和算法型稳定币两大类。可以将锚定美元的法币抵押型稳定币视为代表美元资产债权的美元代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或实施较严格的限制。对虚拟货币抵押型稳定币和算法型稳定币,其结构设计和运营更偏向创新的金融产品,可以将其纳入金融工具范畴,充分发挥外汇管理和反洗钱监管的手段,打击扰乱外汇管理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先前乱象横生的首次代币发行(ICO)源于一定程度的监管失灵。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范围列举式的规定,制约了将具有投资属性的证券代币纳入监管的行为。中国金融监管需要思考将“证券型代币”纳入监管体制的可行性策略,以此提高虚拟市场预防和抵御欺诈、操纵的能力,提升市场透明度。针对实践中最容易损害投资者的欺诈型首次代币发行和项目方所发行的“证券型代币”,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可在不突破上位法的情况下出台单行监管法规,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功能监管理念,将其相关活动置于证券法的监管下,灵活地适用证券法律制度予以规制,从“旁路监管”向“主动干预”过渡,积极推动相关司法审判进程,发现市场操纵等不当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政策调整与信赖利益保护

为应对金融科技的阶段性风险,公法领域的规则调整成为常态,尤其是在突发性风险事件刺激下,监管政策易从初期的“包容审慎”转向“压制禁止”。突如其来的“禁令型”政策会对行业稳定预期带来冲击,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负有保护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的责任,应减少政策波动可能会给市场主体带来的不利影响。

首先,监管机关及立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政策法规的巨幅波动带给原有利益主体的重大影响,并通过政策过渡期等方式予以妥适保护。例如,《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求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并特别提及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上述规定是运用法治思维保障公民信赖利益的具体体现。其次,行政机关应警惕因对解释或执法理解的不同,给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当下虚拟货币领域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模糊地带,引发概念界定与既有部门法教义学及实践共识的冲突,例如,如何精确理解《2021年通知》所规定的行为禁区;个人之间不借助第三方服务、“点对点”(P2P)的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是否会被纳入“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行为禁区。《2021年通知》要求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此处的“取缔”法律意义如何?是否包含“为保障禁令实现而即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授权”?行政机关可据此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取缔执法该遵循何种程序?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并构成相对应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实践中的争议与分歧,无法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指引与稳定预期,还可能造成行政管理活动中执法标准不统一、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发生。当下,亟须对这些关键问题予以明确,减少“模糊地带”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监管机构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借助第三方展开的、具有营业性虚拟货币业务活动而非不借助任何外部服务的“点对点”交易行为。其原因有二:其一,从《2021年通知》罗列的上位法来看,《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81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80条、第202条、第212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8条对“取缔”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等,或擅自从事、变相开展上述交易活动的情形。由此可见,上位法中关于“取缔”的授权应针对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中介及其业务,本质在于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未取得资格从事特定业务的,应当予以取缔。纯粹“点对点”交易并没有第三方介入,风险基本限定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向社会迅速传递,对金融稳定等公共利益不会造成影响,公法没有必要进行限制与干预,并且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其二,从政策可实施性和监管效能上,与其“全面禁止”不如“有的放矢”,可以创设新的义务主体作为新型业务活动“监管抓手”。从国际监管要求来看,作为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制定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以风险为基础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引》,创设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irtual Assets Service Providers,VASP)作为新的反洗钱义务机构,包括为虚拟资产活动提供服务且作为营业(as a business conduct)的机构或个人。一般情况下,通过“非托管钱包”的“点对点”交易不直接受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规制。换言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监管规则将合规义务施加给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而并非个人。“点对点”交易对使用者有很高的技术要求,仅限于少数人使用,也难以被有效监测,对于上述行为的监管亦不符合监管的成本收益原则。

最后,在《2021年通知》发布之前的较长时间里,我国没有明确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司法机构不能忽视对虚拟货币相关权益的保护与救济。虚拟货币私法定性模糊、法制供给严重不足,加大了案件审理与纠纷裁判的难度。在实践层面,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和投资的经济功能使其作为“财产”的属性和价值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可,我国司法实务也逐渐认可虚拟货币所具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公法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常以“公共利益”之名进入民事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与财产权益保护可能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法官需要综合考量公益与私益的关系,从民商法(私法)与金融监管法(公法)两个维度审视虚拟货币相关纠纷的裁判,思考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否认虚拟货币合同的效力及可兑换性。在维护金融稳定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与财产权益保护。

四、结语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断加速,但金融科技业务的创新发展伴随着市场失灵的可能,或引发系统性风险。平衡好区块链金融创新、风险防控与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三者间的关系,促进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十四五”时期建立科学、有效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政策制定者长期考虑的方向。

我国虚拟货币的整治工作,是金融科技法治化监管的一个“缩影”。“禁令型”监管不仅存在于虚拟货币领域,也是金融科技监管容易出现的一种监管逻辑:对以金融科技创新为名但可能冲击着金融市场秩序、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业务,监管部门倾向于采取严格限制或坚决禁止的态度,以否定性评价的方式禁止相关金融科技业务。例如,点对点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业态均曾“风靡一时”,却在“禁令型”监管中受到重挫,最终“偃旗息鼓”甚至走向“灰黑地带”。本文对虚拟货币整治工作的法治思索,不仅关乎中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方案的选择,也关乎对金融科技“禁令型”监管路径的普遍性思考。

“禁令型”监管的产生,主要源于两大方面:一是监管者过于倚重金融安全,倾向于通过严格限制乃至全面禁止的方式遏制风险;二是面对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既有法律规范、监管体制、监管手段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失灵,面对一些极端风险事件或问责压力,监管者被迫对新业态采取“一刀切”的禁令模式。“禁令型”监管虽然能够暂时性地应对危机,但容易不当减损或限制公民的权利,不利于创新业态的合规化转型,从而引发安全与发展失衡的隐忧,这些隐藏的负面效应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我国在虚拟货币乃至其他金融科技领域的“禁令型”监管,是暂时的政策选择与监管观望,为后续监管政策的构建与调整争取了时间。金融科技新业态及国际制度竞争形势瞬息万变,我国有必要持续探索更加符合金融科技风险特征的治理机制,及时对“禁令型”监管进行适应性调整。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需要平衡多元价值目标、提升规范文件的实质合法性基础,以“穿透式”方法进行分类规制,在政策调整中加强信赖利益保护,通过制度优势引领新兴行业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不断提升我国在区块链金融乃至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金色财经)

加载中...

视频

直播

美图

博客

看点

政务

搞笑

八卦

情感

旅游

佛学

众测

首页

导航

反馈

登录

Sina.cn(京ICP证000007)   2024-03-10 20:31

<

正本清源: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钛媒体官方网站

正本清源: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钛媒体官方网站

媒体企服创投咨询活动钛空时间集团时光公众号清朗网络行动写稿视频投稿App下载ENGLISH钛媒体链得得钛空时间消研所钛媒体创投家品牌服务专家服务政府服务创业者服务融资需求申请报道项目数据库投资者服务创投家CLUB投资机构库机构数据库行研报告钛媒体链得得ITValue钛空时间消研所钛极客 资讯 科股宝 PRO 视频 直播 FM正本清源: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链得得2020.11.03 10:36  · 3.3万阅读 全文3932字00:00 / 09:23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 公 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以下简称“289 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 94 公告、289 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无法做到让其在中国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可能越来越多,并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本文的目的是根据 94 公告、289 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作者对“虚拟货币”的认知,请参考之前撰写的文章《正本清源之二:虚拟货币和稳定币的区别》。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一、“虚拟货币”的取得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 公告、289 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 公告、289 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具体请见本文“‘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部分);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 公告、289 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 公告、289 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 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 289 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 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 94 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并且在部分地区,挖矿是地方政府支持的产业。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 94 公告、289 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 公告、289 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如果没有“虚拟货币”,目前各国货币管理部门也不会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绝对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 Token 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希望公众能够通过本文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本文作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基于参与金融投资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实践,提出以上个人的理解及解读,希望抛砖引玉,请更多的法律人士参与讨论和研究,并为大众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指导,为一个新兴行业的健康有序、依法合规发展提供助力。【链得得作者介绍:单志广,博士,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为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网络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现任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主任、智慧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区块链服务网络(BSN)发展联盟理事长,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何亦凡,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在投资金融领域工作多年,现任北京红枣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数字货币链得得890篇资讯 1754粉丝 链得得下载链得得App,更多区块链金融原创报道,更多独家和深度,24小时实时更新。微信号:区块链得得(ID:ChainDD)最近资讯【链得得独家】盘点比特币网络全生态:规模仍待完善,扩容迫在眉睫43亿美元天价罚单落下:币安低头,CZ时代落幕2 年 4 个月即成为币安 CEO,Richard Teng 究竟是什么来头? 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和本文链接。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交流、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 想和千万钛媒体用户分享你的新奇观点和发现,点击这里投稿 。创业或融资寻求报道,点击这里。 0人已赞赏 >敬原创,有钛度,得赞赏赞赏支持发表评论0 / 300 根据《网络安全法》实名制要求,请绑定手机号后发表评论登录 请 登录后输入评论内容 快报更多20:103月10日新闻联播速览22条20:04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二次会议举行19:51复航后我国东北城市首次迎来国际邮轮到访19:34韩国从日本进口糖果检出放射性物质19:32神州高铁:近几年高铁车辆陆续进入高级修周期,未来一段时间仍将保持持续增长19:21德国汉莎航空机组人员将罢工两日18:52中国政府欧亚事务特别代表李辉同德国外交部国务秘书举行会谈18:39中信建投:封装测试、前道和后道先进封装的设备和材料将是HBM主要受益方向18:38永泰运: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18:28葡萄牙开启2024年议会选举投票18:28摩根士丹利:将宁德时代评级从平配上调至超配,目标价210元人民币18:23比特币再次站上70000美元/枚,日内涨2.09%18:14正副机长同时睡着致客机偏离航线,印尼交通部将进行专项调查17:43新冠病毒BA.2.86已分化为新血清型,或有免疫逃逸风险17:31中恒集团:拟以1.5亿元-2亿元回购股份17:29海南自贸港开通首条通往英国的国际货运航线17:22中证指数:将发布中证苏州工业园区指数等2条指数17:14崔东树:2024年车市结构高端化特征强化,2月乘用车市场零售出现暂时低迷17:11北京发布大风蓝色预警,山区局地阵风可达8级17:10全国政协委员卢进:推动行业资源整合,促进培育钻石行业高质量发展47039扫描下载App

发现钛媒体

关于我们

投稿须知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隐私政策

自律公约

交流与合作

创业求报道

广告合作

意见与建议

友情链接

社交平台

旗下品牌

App下载

iOS & Android

违法和不良信息:010-53519786 举报邮箱:jubao@tmtpost.com 历史虚无主义举报专用邮箱:lishixuwu@tmtpost.com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2024 TMTPost京ICP备1304012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1502003589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191047金融街论坛特约合作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