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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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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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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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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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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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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有法律风险吗? - 知乎
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有法律风险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有法律风险吗?火象社区引领金融科技创新。微信公众号:火象交易知识就在 ——ALPHA ZONE-HOME ,由自营交易室机构交易员主导,理论结合实践,助力金融知识变现。自不久前头部交易所OKEx限制提币以来,我们很明显感受到,整个币圈的投资人都处于一种"惊弓之鸟"的状态。各种别有用心的谣言乘机而起,任何一点点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市场的过分解读与联想。 这些都指向一个问题“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最近《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网》刊发了一篇关于“虚拟货币”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发表在当下OK交易所事件持续发酵,火币受到负面消息困扰的情况下,可谓是“正逢其时”。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它代表了官方对数字货币交易者及投资者的一个提醒和警示,我们要仔细品味文中的用语并用它来指导和规范我们未来的投资行为。整篇文章共分了三段,分别对 “虚拟货币”的获取、“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这三方面的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说。以下是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 公 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以下简称“289 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 94 公告、289 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无法做到让其在中国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可能越来越多,并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一、“虚拟货币”的取得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大白话来说,挖矿空投不禁止,但也不鼓励)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针对目前市面上的币币交易,可能涉嫌违法)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重点前提,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可以参与币币交易)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比特币被当做商品,受赠方需纳税)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跨国交易套现违法,涉嫌洗钱犯罪)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虚拟货币被当做商品,交易产生盈利需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这篇文章详细讲解的内容远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下面六点: 1 境内用人民币买卖数字货币是非法,提供这类买卖渠道也是非法。2 币币交易(比如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不违法,中心化交易所可能涉嫌违法。3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卖出数字货币要交税,否则违法。4 用数字货币募集人民币违法。5 挖矿、空投、赠与数字货币不违法。6 境外交易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如果想参与这个市场,尽量减少交易,减少交易频率本质上大大减少涉嫌犯罪的概率,从短线投机逐渐转变为中长线投资。这一方面规避交易风险,另一方面规避逃税风险。对于有人说用挖矿来获得数字货币会形成一个趋势,毕竟这是唯一合法来源,但是我不这么看。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靠挖矿来获得数字货币付出的成本太大,实际操作起来比较难,放弃这个市场的概率较大。当然,最近出来的这篇文章只是表明了官方的态度,并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文书,现在目前还是安全的,不过我们还是需要谨慎,及时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真当出现了这种情况,我还是很好奇怎么交易所会做出怎样的安排?你们怎么看?欢迎下方留言讨论。 我们是由机构交易员,分析师与金融、交易爱好者组成的交易组织。想学习,想提升系统交易能力,培养个人财经素养,ALPHA交易社区欢迎你。想认识更多机构交易员,千万资金操盘手,或者链接更多资源的朋友,欢迎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 ALPHA ZONE 官网地址:引用素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道说区块链:编辑于 2020-11-11 11:02数字货币虚拟货币交易员赞同 1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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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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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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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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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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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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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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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郭亚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该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以往政策,精读《通知》,链法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内容,希望对读者们更好的理解政策有所帮助。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可见上一篇文章:重磅|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附全文及答记者问)o1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答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笔者将其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此前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o2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这次 《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是再次?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这次《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说的很明白。「一贯」是指监管政策从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针对「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这次的《通知》也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内容并非第一次提及,行业人尽皆知的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明确提及了上次内容。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这次《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这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国内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九四之后,交易所出海。但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面向国人提供服务,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管辖权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此外,《通知》同时强调了在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类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这一点并不意外,如果将经营交易所并向国人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三类行为的列举,是目前网络犯罪活动中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目前针对利用网络赌博犯罪、网络的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o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尤其关注这一点。《通知》发出后,不少行业朋友和人士,都在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们留言,询问还能炒币吗?炒币是非法的吗?《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何为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共有四处使用了公序良俗:(1)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第10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合同无效。这次《通知》中,对于相关行为认定无效的路径为「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人依据委托协议的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任何评价。合同无效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所托付之财产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币是非法的吗?如前文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联系上文《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的表述,明确指向的是「背俗无效规则」。而非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法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大家口中所说的「炒币」,并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非法。当炒币行为,且某种特定的炒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才会被认为无效。即便无效,《通知》也并未指出炒币是违法的。如何理解风险自担?我们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曾对自行承担损失有过明确的解读。风险自担不是指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指三不管!风险自担意味着损失自担。而这里损失自担,应参照如下内容: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在立案后五年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由于该案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案件追缴的资金要完成清退,即平台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根据公开的信息有人统计过,清退的资金比例在40%-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你投入了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比例较高的情况),这部分属于清退资金。而未得到清退的50万-60万,这部分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及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o5 最高院、最高检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这次《通知》的发布主体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这其实并不意外,毕竟两高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在这里是应有之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此外,两高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有必要以理性的眼光看待这次《通知》,明确其中重点及指向性。这次《通知》打击的是「交易炒作」,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保护的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挖矿」一文中曾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厉监管的态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长久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臻成熟。监管的重点都在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并普遍遵循着“监管强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呈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监管逻辑。当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币等成熟案例,但其中充斥更多的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反观市场,越来越多的对区块链所知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参与了进来。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加以诸多限定,不纵容投资者过度的“热情”,坚决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指向的都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要风险自担。「明确」和「一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姑息。《通知》中列举的予以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用现有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进行评价,可以预见的是,上述业务活动会成为监管接下来的重点关注对象。政策的落脚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给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滋生在市场的花样繁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对标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其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布于 2021-09-25 14:44虚拟货币赞同 1142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为什么中国不准虚拟币交易平台存在? - 知乎
为什么中国不准虚拟币交易平台存在?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区块链(Blockchain)数字货币虚拟币为什么中国不准虚拟币交易平台存在?原问题描述存在事实错误,虚拟币在中国允许存在,但是不允许虚拟币交易平台存在显示全部 关注者978被浏览2,171,63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516 条评论分享432 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乎用户我很好奇的是,在国内近年来打击诈骗、网络赌博、帮信、贪污、洗钱这些非法交易的时候,可能没收了大量的虚拟货币。那么,这些罚没的虚拟货币在司法机关是如何处置的,如何合法合规处置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个矛盾点:如果司法机关把虚拟货币在国内卖掉变现收归国库或者用于财政民生。那么卖掉一定是有对手方,有买家,买家买来一定是要交易的,那么不仅买家是犯罪,司法机关也很很难处理。二个矛盾点:如果司法机关委托把虚拟币在海外卖掉,首先是有价货物出入境会有出入境报关,如果海关允许虚拟币正常报关报检,那么不就是变相承认了合法性吗?其次在海外交易的钱,受换汇结汇限制,只能要么以个人要么以公司进行,而且受额度限制。那么个人和公司进行此项业务的也涉及犯罪。三个矛盾点:虚拟币价值波动非常大,很多虚拟币品种生命期也就几年,如果暂时不变现,如果由司法机关持有保管。虚拟币价值的涨跌,库存管理,也有可能滋生腐败,甚至财务统计都不好做。其实关键点就是对于虚拟币的定义非常模糊======分割======好多评论都删了,不是我删的哈哈哈补充下,有很多评论说虚拟币罚没地方政府区县管理,有很多手法来变现。是的,手法很多,我们不讨论手法,我们只讨论逻辑上是不是合法合规。编辑于 2023-10-14 17:22赞同 66016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孤鹤互联网行业 监事 关注核心原因外汇管制发布于 2023-09-23 03:52赞同 458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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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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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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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有法律风险吗? - 知乎
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有法律风险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有法律风险吗?火象社区引领金融科技创新。微信公众号:火象交易知识就在 ——ALPHA ZONE-HOME ,由自营交易室机构交易员主导,理论结合实践,助力金融知识变现。自不久前头部交易所OKEx限制提币以来,我们很明显感受到,整个币圈的投资人都处于一种"惊弓之鸟"的状态。各种别有用心的谣言乘机而起,任何一点点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市场的过分解读与联想。 这些都指向一个问题“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最近《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网》刊发了一篇关于“虚拟货币”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发表在当下OK交易所事件持续发酵,火币受到负面消息困扰的情况下,可谓是“正逢其时”。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它代表了官方对数字货币交易者及投资者的一个提醒和警示,我们要仔细品味文中的用语并用它来指导和规范我们未来的投资行为。整篇文章共分了三段,分别对 “虚拟货币”的获取、“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这三方面的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说。以下是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 公 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以下简称“289 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 94 公告、289 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无法做到让其在中国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可能越来越多,并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一、“虚拟货币”的取得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大白话来说,挖矿空投不禁止,但也不鼓励)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针对目前市面上的币币交易,可能涉嫌违法)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重点前提,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可以参与币币交易)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比特币被当做商品,受赠方需纳税)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跨国交易套现违法,涉嫌洗钱犯罪)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虚拟货币被当做商品,交易产生盈利需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这篇文章详细讲解的内容远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下面六点: 1 境内用人民币买卖数字货币是非法,提供这类买卖渠道也是非法。2 币币交易(比如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不违法,中心化交易所可能涉嫌违法。3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卖出数字货币要交税,否则违法。4 用数字货币募集人民币违法。5 挖矿、空投、赠与数字货币不违法。6 境外交易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如果想参与这个市场,尽量减少交易,减少交易频率本质上大大减少涉嫌犯罪的概率,从短线投机逐渐转变为中长线投资。这一方面规避交易风险,另一方面规避逃税风险。对于有人说用挖矿来获得数字货币会形成一个趋势,毕竟这是唯一合法来源,但是我不这么看。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靠挖矿来获得数字货币付出的成本太大,实际操作起来比较难,放弃这个市场的概率较大。当然,最近出来的这篇文章只是表明了官方的态度,并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文书,现在目前还是安全的,不过我们还是需要谨慎,及时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真当出现了这种情况,我还是很好奇怎么交易所会做出怎样的安排?你们怎么看?欢迎下方留言讨论。 我们是由机构交易员,分析师与金融、交易爱好者组成的交易组织。想学习,想提升系统交易能力,培养个人财经素养,ALPHA交易社区欢迎你。想认识更多机构交易员,千万资金操盘手,或者链接更多资源的朋友,欢迎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 ALPHA ZONE 官网地址:引用素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道说区块链:编辑于 2020-11-11 11:02数字货币虚拟货币交易员赞同 1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 - 知乎
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 - 知乎首发于银行卡专栏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钱洪亮律师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这个问题我在之前已经说过,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只是法律不保护,依据是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引来了很多人质疑,如今,山东省高院也发布了关于虚拟币的相关文章,再次印证了我的观点。一、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山东省高院的相关文章认为,从法律性质上看,虚拟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于合法财产,除非虚拟货币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二、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通知》仅规定虚拟货币交易的业务活动违法,业务活动一般指个人或某个机构的专业工作,对于偶尔的买卖活动,显然不能定义为业务活动,因此不能将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也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三、引申问题-交易虚拟货币资金涉案被冻结如何处理?以下问题,山东高院的文章中没有涉及,但是确实较为常见且实践中经常被错误处理的情况:1、我们之前文章也提到过的,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肯定不构成,因为连违法都谈不上,跟不可能构成犯罪2、因为出售虚拟货币收到的资金因涉案被冻结,是否可以追缴划扣呢?虽然目前没有关于此类追缴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既然个人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在此前提下,只要虚拟货币的出售方不是明知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为涉案资金或者来源有问题的资金,那么就属于善意行为,按照网络诈骗司法解释的说法属于善意取得的,不能追缴。发布于 2023-09-12 15:00・IP 属地广东虚拟货币法律银行账户冻结赞同 2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银行卡专栏银行卡解冻及涉嫌刑事犯
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经济・科技--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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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24日18: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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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编:崔元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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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今年1-8月,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3万亿元,同比增长25.6%,累计实现净利润13540.8亿元,同比增长91%,较2019年同期增长43.6%。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快中提质,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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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来源: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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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编辑:邢斯馨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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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拟货币资产监管的七处理解2022-04-25本文梳理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试图理清,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公民在何种情况下才不会违法违规。随着市值最大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等在国内被银行切段交易资金支付链条,虚拟货币交易所在2021年9月24日后被关停,以及2021年12月31日前境内用户的账户注销,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了虚拟货币,在我国就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上述观点有失偏颇。为此本文梳理了一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试图理清,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公民在何种情况下才不会违法违规。一、虚拟货币有价值吗?货币政策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主要经济政策之一。货币政策运用的最基本条件就是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并调节利率、汇率、物价、就业和经济增长等等。即使随着技术进步,单一纸币发展为电子货币等多种形式,其背后依然是国家信用背书,这是最根本的基点。在可预见的未来,主权国家都不会放弃货币政策。因此,私人创造和发行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国家信用支撑,而且还会对当下货币主权、金融稳定、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目前的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目前就是这样的情况,10多年来已经有多个主权国家宣布不承认它们,甚至出台严格政策限制;它们更多是在民间被反复炒作,价格也被不断推高。二、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第58条规定,在第三级案由“346.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2013年12月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定义时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们可以看出,比特币等在我国可以被视作虚拟财产,没有特别明示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外,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三、虚拟货币的流通性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不得进行交易。《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比特币的交易活动。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并未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同样是禁止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依据该公告第1条的界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四、禁止虚拟货币的炒作行为我们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的流通炒作在我国是一直被禁止的。在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为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目前实施下来,实际上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已经切断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五、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是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要求,但是不是对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说明禁止了虚拟货币的炒作行为,就认定在我国持有虚拟货币以及交易虚拟货币就是违法的。例如,比特币作为物权属性,可以自由转让以及作为价值特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对于作为物权属性的虚拟货币被侵权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引起法律争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六、虚拟货币的违法性根据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涉及虚拟货币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者管理部门治理的行为:1.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2.另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里我们注意“相关业务活动”具体的行为应该是指与“法定货币”同等法律地位的活动,例如购买产品等金融属性的活动都是违法活动。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货币的所有者作为物权主体,想有物权的一切属性,若被其他方侵权,应受法律保护。3.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由于很多虚拟货币的交易所架设在海外,但是给国内虚拟货币交易人员提供服务,从而达到使虚拟货币正常交易,对于给虚拟货币交易所从事辅助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4.对于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5.市场监管部门亦应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6.家机关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七、香港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货币资产交易公布新框架,包括《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告诫投资者在香港购买虚拟资产(例如比特币)期货合约的风险。香港证监会发出警告称,虽然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各具不同的条款和特点,但由于这些期货合约大部分都不受监管及高度杠杆化,故被认为具有极高的风险。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属违法。在《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中,香港证监会表示,证监会无权向买卖非证券性虚拟资产平台发牌照或执行监管。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都不是香港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因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文作者: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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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 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
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 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
2021年09月27日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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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川
[ 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
继三大协会发声4个月后,央行再度“喊话”虚拟货币炒作风险。
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截至记者发稿,虚拟货币价格再度大跌。24小时内,比特币下跌4.24%、以太坊下跌8.29%。
“挖矿”、交易、兑换全链条监管
随着虚拟货币的炒作,币圈乱象频发。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发现,该网站共有5681篇文书与“虚拟货币”相关。其中,2020年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数量共有580份,2021年数量为210份。
在这些案件中,虚拟货币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比如,在有的案件中,虚拟货币扮演了传销组织的帮凶,需要购买虚拟货币才能拥有加入资格和返利;有的案件则涉嫌诈骗,营造平台赚钱的假象,诱导客户投钱进入该平台炒比特币等。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称。
在业内人士看来,十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意味着国内虚拟货币监管整治的再度升级。
《通知》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一方面,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还明确了对虚拟货币炒作的全方位监测预警。《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监管接踵而至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虚拟货币炒作在过去一年里极其疯狂,以比特币价格为例,今年4月曾达到6万多美元巅峰,这也让不少新玩家投机涌入。随着一系列监管措施的“暴打”,加密货币价格开始暴跌。
实际上,此轮监管整治可追溯到今年5月18日。当时,中国三大行业协会集体发声,为此轮国内虚拟货币监管整治打下预防针。三大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
5月21日,金融委会议强调,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6月21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央行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除了金融风险,比特币的高耗能也引起监管的关注。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称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离场模式已开启
一边是虚拟货币市场管控大幅度缩紧,一边是币价和交易量的暴跌,不少币圈大佬也默默开启了离场模式。
比如,以太坊一联合创始人此前表示将不再涉足加密货币领域;狗狗币的创始人之一也对加密技术提出严厉批评,称经过多年研究认为虚拟货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避税、逃避监管和人为强制的稀缺相结合,放大其支持者的财富,并誓言此生再不会踏足币圈半步。
一系列“重锤”监管下,一些大型虚拟货币交易所、软件服务商在本轮监管中也受到冲击,开启清退模式。
7月6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对涉嫌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软件服务的北京取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予以清理整顿,责令该公司注销,官方网站已停用。
7月22日,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火币天下)决议解散,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据悉,该机构是火币早年在北京注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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